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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的几点个人看法

 来源: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赵永强 发表日期: 2018-03-13 09: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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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令”),该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目前,对于该办法,部分从业人员以及一些环保公众号主要有如下观点:一、该办法不符合简政放权的形势,给项目前期增加了负担;二、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工程建设有了依据,以后可以在保护区“随便”建项目了,该办法放松了生态保护要求;三、以前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都是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查,现在又增加了国家林业局审查。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不准确,甚至不正确。以下是个人的一些见解:

就第一个观点而言,其实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不仅仅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林业局之前在《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文件中已规定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50号令主要是在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一定调整。主要区别如下:

林业局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办理有关要求的变化情况对比表

对比内容

之前要求

50号令要求

主要变化

提交材料

(一)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二)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五)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六)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影响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日报上对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进行公示,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并上报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八)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九)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一)申请表。(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五)国家林业局公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一)之前在办理林业许可时,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也就是说,林业许可在环评批复之后;50号令未提及此要求,意味着林业许可手续不再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建设单位可与环评审批并行办理。

(二)与环评并联审批,从手续上是简化了,但对技术论证要求更加严格,根据项目及保护区类型的不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或是加强以下工作:1、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2、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需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

4、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三)相关生态影响、保护措施论证报告不再要求需具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要求。

(四)取消了“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并上报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等要求。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并听取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50号令未专门说明程序。

 

之前要求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上报国家林业局。50号文未提及此项内容,但提交国家林业局的材料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个人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是否需要组织论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把握。

审批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审批时限上无变化。

但50号令明确了专家审查的要求:即“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日。”而且,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对于上述第二个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已对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或允许的行为活动有明确规定,因此50号令不必再做重复说明,而并不是像某些观点认为的可以在保护区任何功能区内建设机场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50号令主要是对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说明,而不是放松要求。当然,如果非要说对某些建设项目“利好”,那就是手续办理要求更明确,而且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前置。

对于上述第三个观点,50号令针对的是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自己的要求:即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生态专题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林业、环保的要求并不矛盾。关于后者,相关的政策依据为《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86号文规定: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86号文之前要求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查,依据为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发〔1999〕177号文),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个人认为50号令的出台,在林业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程序简化了,而且取消了环评前置,以及生态论证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而与此同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的生态影响评价、生态保护措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变化既顺应国家简政放权的形势,同时又贯彻了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此外,50号令规定了几类禁止在林业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的设施(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等十部委发布的环发〔2015〕57号文也有类似提法)、几类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保护区的设施,这些规定更明确、更具体,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建设项目选址、选线。

以上为个人观点,建设单位如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还需尽早与保护区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业内专家如有不同看法欢迎指正、交流。

作者简介:赵永强,生态学专业,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交通运输类项目生态影响专题编制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