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国寰解读 | 环境保护税十大热点问题问答

 来源: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何磊 发表日期: 2018-01-18 15:57:52
字体: 加大 减小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经第6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时间是什么时候?
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不再征收排污费。
 
 
2、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哪些?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上述规定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3、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
 
4、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数量。
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5、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
 
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考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6、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
 
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7、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收入归属哪一级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文件规定,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8、在出现哪些具体情形下,以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是纳税人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是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只要纳税人具备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将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来征收环境保护税。
 
9、在出现哪些具体情形下,以产生量作为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是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是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是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只要纳税人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0、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是怎样的?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