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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排污量是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的桥梁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衔接思路分析

 来源: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张益智 发表日期: 2017-11-13 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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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2016年7月环境保护部颁布《“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环评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81号),明确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全覆盖一证式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前置,需要实现新源环评管理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固定源建设项目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流程“无缝”对接,成为新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在以环境质量改善倒逼环境管理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脚点应转变到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上来。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环评审批权调整等新的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提出的“十三五”期间“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允许排污量核算的一般要求、核算方法,提出允许排污量作为新增污染源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实现了新建项目水污染源环评管理和排污许可的有效衔接。

允许排污量是新增污染源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允许排污量核算的前提是建设项目采取了必要的源头控制措施,如选择最佳可行性技术方案或最优技术方案,污染控制措施、基准排水量以及各类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等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征求意见稿)》拟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有规定的水域2)规划类环评允许排污量3)间接排放水污染源允许排污量4)直接排放水污染源允许排污量。其中直接排放的水污染源拟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达标排放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进行核算。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允许排污量核算应以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为约束条件。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现状水质不达标的,根据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禁止新增允许排污量,但可以通过区域削减为建设项目提供允许排污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以上思路,环评工作中,在环评报告(表)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中应增加允许排污量的计算内容和结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内容和排污许可所需的表格,明确给出新增源排污许可核算结果,为后续办理排污许可证提供科学的依据。